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
為進一步穩定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就業規模,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決定在全省開展“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創建工作,請各地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農業農村廳??河南省鄉村振興局
2023年8月29日
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創建方案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持續做好脫貧人口就業幫扶工作,滿足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黃河灘區居民遷建安置區、革命老區(簡稱“三區”,下同)所在地區企業用工需求,促進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就地就近就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5部委《關于進一步支持農民工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人社部發〔2022〕76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辦〔2023〕29號)要求,決定以“三區”為重點,在全省開展“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創建活動。為切實做好創建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認定范圍
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是指經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鄉村振興部門認定,主動承擔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社會責任,依法、規范用工,積極開發就業崗位招用脫貧人口達到一定數量,并保持其穩定就業一定時間的各類用人單位及組織幫助脫貧人口就業的搬遷安置區(社區)、行政村(不含勞務派遣類公司、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下同)。
二、建設標準
凡在我省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熱心社會公益、履行社會責任,符合(一)建設標準的用人單位、符合(二)建設標準的搬遷安置區和行政村均可申報“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
(一)用人單位建設標準
1.招用本省或外省脫貧人口超過(含)15人(至申請時在崗,下同)以上。
2.與脫貧人口依法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繳納工傷保險或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下同),并連續履行勞動合同滿6個月以上,按時支付勞動報酬。
3.50%以上的在崗脫貧人口綜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2倍(近6個月平均)。
4.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近三年來未發生拖欠工資、集體停工等重大事件,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未發生嚴重侵害脫貧人口合法勞動權益的情況。
5.近三年內無不良征信和違法行為記錄。
(二)搬遷安置區和行政村建設標準
1.搬遷安置區、行政村制定出臺切實可行的組織幫助脫貧人口、農村勞動力就業創業具體工作規劃,就業臺賬清楚,創業氛圍濃厚;
2.上級下達的農村脫貧人口就業目標任務全面完成,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增收成效明顯,創業帶動就業效果穩定、顯著,有據可查;
3.近兩年各項就業幫扶政策、創業扶持政策措施落實到位,本搬遷安置區、行政村涌現了一批轉移就業致富、創業帶動就業的好典型和突出工作亮點。
三、認定程序
公布受理時間和方式。每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受理時間,并通過印發通知、掛網公開等方式公布。
(一)單位申請
1.符合建設標準的用人單位可向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有關申報材料如下:
(1)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認定申請表(附件1-1);
(2)用人單位招用脫貧人口花名冊(附件2)、勞動合同復印件、近6個月脫貧人口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以及近6個月銀行代發工資明細回單(或近6個月工資相關材料,需員工本人簽名確認);有條件的地區通過業務系統查詢有關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的,可提供查詢結果(需打印蓋章),無需用人單位提供同類相關材料;
(3)用人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不需復印件,只核驗原件);
(4)用人單位無不良征信(系統核查)和違法行為承諾書(附件3)。
2.符合建設標準的搬遷安置區和行政村可向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有關申報材料如下:
(1)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認定申請表(附件1-2);
(2)搬遷安置區、行政村制定的組織脫貧人口、搬遷群眾、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方案,宣傳就業創業政策活動圖片,轉移就業、創業臺賬;
(3)本搬遷安置區、行政村涌現的轉移就業致富、創業帶動就業的典型和突出工作亮點(相關證明材料)。
(二)縣級初審。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會同鄉村振興部門進行審核,其中脫貧人口花名冊由鄉村振興部門審核,其他材料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審核。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補正的材料內容,無正當理由超過10個工作日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申報材料退回申報單位。對超過受理時限申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予受理,申報單位可按規定參加下一次的申報。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并將申報材料退回申報單位。對符合條件的,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在《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認定申請表》加具初審意見,并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上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公示過程中產生異議的申報單位,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鄉村振興部門進行核查,經核實確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取消當年度參評資格;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加具核查意見后,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上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三)市級審核。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會同鄉村振興部門進行審核,其中脫貧人口花名冊由鄉村振興部門審核,其他材料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在《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認定申請表》加具審核意見后,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四)?省級評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邀請省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推薦相關領域專家共同組建專家評審組,通過專家評審組打分、集體研究等形式進行評審,并開展實地核查。對擬評定為“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的,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鄉村振興部門行文公布,并提請省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資金。公示過程中如產生異議,且經核實確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取消當年度參評資格。
對審核和評審過程中發現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用人單位,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四、資格管理
(一)凡上年度認定為“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的,在示范點被認定后的第二個年度,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鄉村振興部門進行復評檢驗。檢驗合格的,提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加具本年度年檢合格意見(附件4)。
(二)復評檢驗時或評審結束后發現用人單位、搬遷安置區和行政村存在虛報數據或偽造有關材料取得“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資格的,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鄉村振興部門提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取消其“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資格。用人單位被取消資格后應當主動退回獎補;若用人單位不主動退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對涉及違法違紀的人員,一律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復評檢驗時發現用人單位、搬遷安置區和行政村原參評時符合條件,但后續已不符合本方案建設標準(一)、(二)相關規定時,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鄉村振興部門提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取消其后續“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資格;評審當年度的資格和相應獎補資金予以保留。
五、獎補措施
(一)“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取代“省級返鄉創業助力鄉村振興優秀項目”,每年評審認定100個,其中搬遷安置區、行政村數量不超過25個。對評定為“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的,根據其幫扶成效按照15萬元、10萬元兩個檔次給予獎補,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二)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參考此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市級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具體政策措施,參與“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創建活動,并向社會公布。用人單位、搬遷安置區和行政村同時評為市級和河南省脫貧人口就業幫扶示范點的,可疊加享受相關獎補政策。
(三)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后續活動根據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進展情況作出調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