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航空港區黨工委組織人事部,廳機關各處室,廳屬有關單位:
現將《河南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做好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實施分類監管,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2026年2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勞動關系處)
附件:
河南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勞務派遣市場秩序,加強勞務派遣事中事后監管,引導勞務派遣單位提升專業化、規范化服務水平,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務派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指南>的通知》(人社廳發〔2025〕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是指根據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條件、守法情況、經營狀況、服務能力、社會責任等對其信用狀況作出綜合評價,并確定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并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
第四條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評價等級與條件
第五條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等級從高到低,分為A+(優秀)、A(良好)、B(合格)、C(較差)、D(差)五個等級,通常評價為A級及以上等級的單位數量不超過被評價單位總數的20%,其中A+級的單位數量不超過10%。
第六條勞務派遣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評為B級:
(一)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
(五)有專職的勞動關系協調員;
(六)及時如實報送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七)評價周期內未發現明顯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勞務派遣單位符合B級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評為A級:
(一)經營場所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至少有3名以上的專業管理人員,有較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
(二)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完備,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文本內容合規、權利義務明晰;
(三)建立了暢通的勞動糾紛處理機制,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等。
評價年度內被評為市級以上和諧勞動關系企業的,可以直接評為A級。
第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符合A級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評為A+級:
(一)連續2次被評為A級及以上等級的;
(二)服務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人數較多的;
(三)經營持續時間5年以上,在行業內受到廣泛好評的。
評價年度內被評為省級以上和諧勞動關系企業或勞動保障守法誠信A級單位的,可以直接評為A+級。
第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評為C級:
(一)不提交或不如實提交年度經營報告的;
(二)失聯或不及時辦理許可信息變更的;
(三)抽逃注冊資本的;
(四)不依法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或者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動報酬支付、服務費的約定不明確的;
(五)勞務派遣服務費標準明顯過高或過低,擾亂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的;
(六)不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較輕的;
(七)以承攬外包等名義,實際按勞務派遣方式派遣勞動者的;
(八)向安全生產責任較重或高危崗位派遣勞動者的;
(九)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1次的;
(十)勞動爭議次數或爭議涉及人數較多的。
第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評為D級: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虛假承諾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
(三)本單位或主要負責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者3年內因違法或不當行為被撤銷許可、被吊銷許可證、許可機關不予延續許可、評為最低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任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四)財務狀況差,發生欠薪情況的;
(五)向專職消防員、礦山井下、非煤礦山項目部等禁止使用勞務派遣的崗位派遣勞動者的;
(六)不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
(七)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2次(含)以上的;
(八)騙取由財政資金或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類補貼待遇的;
(九)故意虛開勞務派遣業務發票的;
(十)連續2年出現第九條所列情形的;
(十一)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二)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出現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在評價周期結束后仍存在重大風險的,可在下一評價周期繼續作為評價依據。
第三章?評價程序及實施
第十二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全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級行政許可機關審批的勞務派遣單位開展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每年開展一次,應在評價當年勞務派遣年度經營報告核驗工作完成后組織開展,6月30日前結束。
第十四條開展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可邀請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的專家及代表參加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勞務派遣單位自我評價、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評價、行業協會評價等方式開展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六條開展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所需信息應當主要通過行政許可審批申報材料、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勞動保障年度檢查數據等方式獲取,可以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內部信息共享、部門間數據共享、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核驗。已掌握的資料信息較為完整的,一般不再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另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單位自評。勞務派遣單位對照評價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在評價年度內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時,一并提交本評價周期內信用等級自評報告、《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自評表》及相關評價材料,并對所填報信息及提供的評價材料的真實有效性進行承諾。
(二)審核評價。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照評價標準,對勞務派遣單位本評價周期信用等級自評情況進行審核評價,確定初步評價結果。
(三)復核評價。省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擬定為A級及以上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初步評價結果進行復核評價。
(四)社會公示。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復核評價結果,將本地區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初步評價結果在本地政府網站或本級行政機關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示,公布咨詢和受理異議的方式途徑,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勞務派遣單位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實,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對本級答復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訴。經核實,確需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評價結果。
(五)結果公布。各地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正式評價結果確定后,由省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正式評價結果統一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通過廳門戶網站等向社會統一公布。
第十八條評價結果正式公布后,發現勞務派遣單位存在降低信用等級情形的,由所在地評價部門及時重新核定評價等級,并告知相關勞務派遣單位,同時按程序將重新核定評價等級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重新公布。
第十九條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不足1年、已注銷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的單位、評價年度未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不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各地在提供評價結果查詢服務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對未按時提交勞務派遣信用等級評價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的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年度經營情況報告等信息資料對其開展主動評價。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異地分公司派遣勞動者數量較大的,應由分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開展信用等級評價,評價結果推送至其所屬總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納入對總公司的評價范圍。
第四章?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二條全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規定推送至全國勞務派遣單位名錄庫和省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市場監管、稅務、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共享,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對被評為A級及以上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在評價有效期內,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政府購買服務時優先考慮;
(二)推薦享受全省就業創業、公共服務相關優惠政策;
(三)優先推薦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A級企業等;
(四)減少日常勞動保障檢查頻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對評為C級及以下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列入勞動保障監察重點對象;
(二)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三)對勞務派遣單位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
(四)向用工單位發出風險提示;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對被評為D級的勞務派遣單位,要引導其退出勞務派遣行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吊銷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情形的,要及時予以撤銷、吊銷。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歸集、管理所評價的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信息,建立信用等級評價檔案。
第二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實行動態管理,由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跟蹤管理,省、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抽查監督。
第二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過程中,應當依法保護勞務派遣單位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開展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不得向勞務派遣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或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本辦法施行后,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





